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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民事案件证据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7-8-29

案件释法重点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民事案件质证时举证一方不能提供证据原件(原物)或者不能证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复制品)一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事实:

原告:季占荣

被告:邸兆真

被告:石永英

被告:邸维清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邸兆真因承包建筑西坪村委会和卫生所的工程向我借款12万元,当时本案三被告均在场,并由被告邸维清打借条一张。2008年12月,被告邸维清和我儿子结婚的前两天被告邸兆真向我索要借条,我将借条复印一张后,原件给了被告,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邸兆真委托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张俊富律师代理本案。三被告均答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三被告未向原告借款。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及鉴定材料不能证明本案被告的借款人身份,也不能证明是否借款及还款的事实。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季占荣的诉讼请求。

原告季占荣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明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如果能有其他证明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才能支撑自己的诉求。证据链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法院在认定证据链是否成立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形成牢固的证据链,从而被认可。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适格。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满足:1、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起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季占荣借了12万给邸兆真等三人,而证据链则要证明该案件事实。根据案情可知,该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核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起诉方提供的起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如若邸兆真等三人对于该笔债务也予以认可,则可直接认定该证据链成立,证明季占荣对邸兆真等三人享有债权;如若邸兆真等三人否定,则需法院进一步调查,需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同时需要排除其他所有的合理怀疑,方可确定季占荣借12万给邸兆真等三人的案件事实,从而确定季占荣对邸兆真等三人享有债权,由此可知,季占荣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法律效力待定,季占荣对邸兆真等三人的债权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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