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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注意啦,买车险也是一门学问!

发布时间:2017-12-26

 

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车辆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与之而来,因此车主们目前都面临着买保险的问题。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买保险也是有学问的。目前,大量的机动车在购买保险时普遍选择的是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模式,但是本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两种保险根本无法很好的做到预防风险的作用。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先明白什么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①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事故中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②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常见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一般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6个档次。

由此可见,交强险属于法律强制保险,是每个车主要购买的显类,但鉴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时,事故责任方可能面临动辄好几十万的赔偿责任,因此商业第三者险一般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进行购买。但是我相信大部分车主都有可能面临下面这个案例面临的问题。

案件经过:AB雇佣从事营运工作并日常驾驶某轻型货车,A与某日工作中驾驶货车并搭乘了好友CD,在驾驶途中追尾E驾驶的大货车,事故导致车内成员C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A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A驾驶的货车购买的便是大家通常选择的险种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保额50万元)。

在此次事故中,A在事故中负全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A系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导致C死亡,雇佣单位B公司应当对C的死承担赔偿责任,A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B即将面临的将是高达80万元的赔偿!那么有朋友就要说了,咱有保险啊,但是在此处大家要知道,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此次事故中一分不赔!!!因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明确规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这里就要提到被许多人忽视的一个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这个险种在实际事故发生时,一方面能对己方车辆上乘坐人员损害赔偿进行风险转移;另一方面,在多车相撞事故中,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不够赔偿的情况下,进行补充赔偿!小编在这里建议,如果您的车经常搭乘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或者您是新手,有可能面临较大的事故风险,建议您在购买保险时要加买车上座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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